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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民初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杨双巧与陆思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双巧,陆思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民初字第1526号原告杨双巧,居民。委托代理人徐国宽,男,汉族,居民。被告陆思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双巧与被告陆思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原告杨双巧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双巧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双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双巧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志立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罗珊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