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都潘执字第01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黄传洲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传洲,王月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潘执字第0121号申请执行人黄传洲,居民。被执行人王月松,居民。申请执行人黄传洲与被执行人王月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2)都潘民初字第0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传洲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月松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被执行人王月松目前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执行人黄传洲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月松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亦未查得被执行人王月松有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2)都潘民初字第0355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王月松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黄传洲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 彪执行员 温永刚执行员 杨淑梅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蓉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