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滕民初字第417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4173号原告田某某,男,1972年12月出生,住滕州市。被告张某某,女,1970年2月26日出生,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在7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亚南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