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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滕民初字第417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4173号原告田某某,男,1972年12月出生,住滕州市。被告张某某,女,1970年2月26日出生,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在7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亚南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