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富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秦某某、陆某某刑事���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秦某某,陆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富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秦某某。被执行人陆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秦某某、陆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2014)文中刑终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秦某某、陆某某没有履行该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4年8月21日向富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秦某某于2014年10月8日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的执行标的人民币10,286.72元;二、由被执行人秦某某一次性付给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286.72元,未受偿部份人民币3,000.00元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自愿放弃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文中刑终字第8O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所确定的义务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 毅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金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