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执字第0090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陈兰英与王秀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兰英,王秀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0907号申请执行人陈兰英,女,汉族。被执行人王秀贤,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兰英与被执行人王秀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雁民初字第0747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王秀贤将其法律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将其案款1678.3元,执行费50元已交至法院,现法院已将案款退还于申请执行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雁执字第00907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