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民一终字第011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郭中良与孙付听、河北煜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中良,孙付听,河北煜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一终字第011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中良。委托代理人曹玉山,石家庄市灵寿北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付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煜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正定县城南外环路。法定代表人李三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翔,该公司职员。上诉人郭中良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2013)灵民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2013)灵民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君代理审判员 陈爱民代理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翟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