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浦民三(知)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乔天富与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天富,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浦民三(知)初字第279号原告乔天富,男,1954年11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康圣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大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汪慰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伟国,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天富诉被告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天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乔天富负担。审 判 长 金 滢代理审判员 韩 敏人民陪审员 周鸿英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