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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仪民初字第16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仪征万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晨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征万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晨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仪民初字第1683号原告仪征万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广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可扬。委托代理人周万荣,江苏金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晨冬。本院在审理原告仪征万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晨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征万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冯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周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