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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三法坭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2014)佛三法坭民初字第241号邓礼聪与李权勇,徐群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三法坭民初字第241号原告邓礼聪,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李权勇,男,1980年6月6日出生,住三水区。被告徐群兴,女,1977年3月17日出生,住三水区。原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一、被告李权勇偿还借款7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1日至还清欠款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二、被告徐群兴对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己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8日,被告李权勇在借据上签名确认向原告邓礼聪借到转账款352000元、现金48000元,共400000元,被告徐群兴为担保人,还款时间2014年9月18日。同年7月19日,原告委托钟巨成在钟农业银行账户通过卡卡转账转给李权勇352000元;同年7月31日,原告与借款人李权勇、连带保证人徐群兴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300000元,借期从2014年7月31日至同年8月30日,在借款期内利息为当月银行同期利息的四倍。同年8月1日,原告在其农行账户通国卡卡转账转给李权勇276000元。借款期满后,两被告均没有还款。本院认为,被告李权勇借下原告款项676000元,有借据、合同、及转账凭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徐群兴在借据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保证成立。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依法规定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还款付息,本院予以支持,但借款额应以实际出借的金额为准,第一笔借款利息从借期满后起计算。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权勇欠原告邓礼聪借款6760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并支付该款利息(其中400000元从2014年9月19日起算,另276000元从2014年8月1日起算,均计至还款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徐群兴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25元,由原告负担185元,两被告负担52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宏基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罗颖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