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莒民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徐明与贾志峰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明,贾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民保字第532号申请人:徐明,男。被申请人:贾志峰,男。申请人徐明为与被申请人贾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贾志峰位于莒县招贤镇周家曲坊村村北“志峰”蔬菜合作社基地以南约2.5亩的钢结构大棚一处,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贾志峰位于莒县招贤镇周家曲坊村村北“志峰”蔬菜合作社基地以南约2.5亩的钢结构大棚一处,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允许被申请人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毁损。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手续。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明丽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严晓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