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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民民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873号原告李某某,女,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山东省曹县。委托代理人李加凯,山东桂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某,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李永民,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长  李振江审判员  黄海涛审判员  马绍瑞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丁玉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