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37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刘何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何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3796号罪犯刘何,男,1994年2月8日出生,土家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7日作出(2012)佛南法刑初字第14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3月2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刘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9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何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7次;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22日缴纳罚金人民币五百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何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其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八日(刑期执行至2014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莫振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