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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嵊商初字第85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嵊州市申红包装有限公司、嵊州东田电器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申红包装有限公司,嵊州东田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嵊商初字第858-1号原告:嵊州市申红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经三路198号。法定代表人:赵红娅,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文江,浙江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嵊州东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禹溪村东侧。法定代表人:赵莉,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嵊州市申红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东田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嵊州市申红包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嵊州市申红包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嵊州市申红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6元,依法减半收取308元,保全申请费370元,共计678元,由原告嵊州市申红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裘海燕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金吕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