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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执行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先塔与被执行人陈吉梓、陈祥源劳务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先塔,陈吉梓,陈祥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行字第716号申请执行人蒋先塔,男,住��大田县。被执行人陈吉梓,男,住址大田县。被执行人陈祥源,男,住址大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先塔与被执行人陈吉梓、陈祥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9月3日扣划被执行人陈吉梓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920元,用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案执行款及缴纳案件执行费,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田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2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池 伟代理审判员  邓锦军代理审判员  陈源肖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晓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