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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行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许嘉欣与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嘉欣,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沙行初字第36号原告许嘉欣。法定代理人陈丽娇(系原告母亲)。被告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法定代表人张福久,局长。委托代理人管洪林,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建华,该局法制大队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嘉欣与被告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嘉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长  朱晓宇审 判 员  刘 杰代理审判员  陈莹莹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