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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南民初字第0098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邓秀清与景方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南民初字第00980号原告邓秀清,女,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被告景方荣,男,195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本案在审理原告邓秀清与被告景方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邓秀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鸣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