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南民初字第0098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邓秀清与景方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南民初字第00980号原告邓秀清,女,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被告景方荣,男,195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本案在审理原告邓秀清与被告景方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邓秀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鸣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