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恩民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与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吴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恩民初字第1296号原告罗某,男被告吴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罗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正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汪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