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邮开商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扬州市万顺肥业有限公司与徐忠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万顺肥业有限公司,徐忠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邮开商初字第00042号原告扬州市万顺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高邮镇黄渡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吴志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建东。委托代理人张能能,江苏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忠山,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万顺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忠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市万顺肥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忠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万顺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扬州市万顺肥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景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