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瑞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XX与郑继尧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郑继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瑞保字第998号申请人XX。被申请人郑继尧。申请人XX称,2013年9月3日,被申请人郑继尧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申请人借款25万元,口头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由被申请人出具一份借条交申请人收执。后被申请人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经申请人多次催讨无果。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瑞安市玉海街道虹桥南路3幢三单元602室的房产[产权证号00177473)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郑继尧所有的坐落于瑞安市玉海街道虹桥南路3幢三单元602室的房产[产权证号00177473)予以查封。申请人XX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连永考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蔡乐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