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安岳民初字第31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联社李家分社诉被告滕国良、周晓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信用社,滕国良,周晓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岳民初字第3193号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信用社。地址:安岳县李家镇奎星路98号。负责人:文铭。被告滕国良,男,汉族。被告周晓英,女,汉族。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信用社诉被告滕国良、周晓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信用社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康晓春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先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