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调确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郭智慧、刘瑞文与王富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智慧,刘瑞文,王富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调确字第1242号申请人郭智慧,女,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申请人刘瑞文(又名刘锐文,系申请人郭智慧丈夫),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申请人王富丽,女,1959年2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受理了申请郭智慧、刘瑞文、王富丽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郭智慧、刘瑞文与王富丽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10月8日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驻临河区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王富丽于2013年5月31日向申请人郭智慧、刘瑞文借款100000元,于2014年10月15日前返还20000元,于2014年12月15日前返还50000元,于2015年3月15日前返还30000元,并从2013年11月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郭智慧、刘瑞文、王富丽达成的上述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继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晓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