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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开民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曾天安与扬州源盛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天安,扬州源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开民初字第00334号原告曾天安。委托代理人仇春勇,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慧明,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源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西湖镇经圩村委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林盛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天安与被告扬州源盛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天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天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39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姜锐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潘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