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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砀民二初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上海森志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常州市精益建筑有限公司、杨明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森志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常州市精益建筑有限公司,杨明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砀民二初字第00204号原告:上海森志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向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若汉,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精益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敏杰,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杨明友,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森志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志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精益建筑有限公司、杨明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森志源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森志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森志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因撤回起诉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上海森志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善宗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馨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