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霍希茹与吴瑞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霍希茹与被执行人吴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9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申请延期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东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邢焕通执行员 刁俊功执行员 郭月清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淑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