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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258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松原市正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正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2588号原告松原市正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彦鹏,吉林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文军,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正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原市正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6元,减半收取433元,由原告承担;剩余433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夏文斌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佳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