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行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修凌冰、修榕平、蓝军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修凌冰,修榕平,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行字第845号申请执行人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罗建南,理事长。被执行人修凌冰,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修榕平,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蓝军,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民初字第172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依法归还借款79979.38元及利息、垫付案件受理费1313元,负担执行费11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修榕平在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门信用社的存款人民币60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建华审判员 ?林德生审判员 ?刘永雄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钟少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