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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伊营民初字10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罗振东与郑印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振东,郑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伊营民初字108号原告罗振东,男,1962年4月8日,满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郑印,男,1958年8月8日生,满族,个体,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原告罗振东诉被告郑印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振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劲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