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民初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马沛君与赵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沛君,赵明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1524号原告马沛君,男,回族,现年56岁,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赵明文,男,土族,现年61岁,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沛君与被告赵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沛君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无法提供被告具体住址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沛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沛君负担。审判员 鄂秀英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卓玛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