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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汝民初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郭华英诉张师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1647号原告郭某,女,汉族,1973年12月8日生,住汝州市。被告张某,男,汉族,1970年6月2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国涛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任 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