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民初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郭华英诉张师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1647号原告郭某,女,汉族,1973年12月8日生,住汝州市。被告张某,男,汉族,1970年6月2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国涛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任 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