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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二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胜利路支行与王卫东、青海佳晖事业发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胜利路支行,王卫东,青海佳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地产分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二初字第13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胜利路支行。负责人秦岩,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向艺,女,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该行客户经理。被告王卫东,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青海佳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地产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卫,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限公司西宁市胜利路支行与被告王卫东、青海佳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地产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胜利路支行于2014年10月8日以该案经法院调解已由被告青海佳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地产分公司偿还了本金及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胜利路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胜利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4元,减半收取55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胜利路支行负担。审判员  马元梅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元霞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