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法执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赵某、高某、梁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赵某,高某,梁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横法执字第00181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被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梁某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梁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高某、梁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254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1、被执行人赵某偿还申请人梁某某贷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8月3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被执行人高某、梁某某乙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申请人梁某某负担30元;4、执行费46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梁某某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460元。执行过程中,因主债务人赵某下落不明,由二被执行人高某、梁某某乙代赵某偿还本金20000元及利息(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各承担50%,申请人领到案件款381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荫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