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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枞民一初字第0159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章冬祥与周兵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冬祥,周兵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枞民一初字第01590号原告:章冬祥,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汪光武,枞阳县横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兵兵,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章冬祥与被告周兵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方晓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冬祥的委托代理人汪光武到庭参加了诉��,被告周兵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章冬祥诉称:2012年,章冬祥为周兵兵承包的内外墙粉刷工程提供劳务。后经双方结算,周兵兵分别于2012年8月29日和同年11月9日出具35000元和3918元欠条各一张,约定当年年底付清。逾期,周兵兵拖延未付。请求判令周兵兵立即支付章冬祥劳务报酬38918元。周兵兵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章冬祥为周兵兵承包的江苏省姜堰市溱潼镇万人小区湖西等工地墙壁粉刷工程提供劳务。经结算,周兵兵分别于2012年8月29日和同年11月9日出具35000元和3918元欠条各一张,约定当年年底付清。逾期,章冬祥催讨未果,因此成讼。本院认为:章冬祥与周兵兵之间发生的劳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劳务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周兵兵因该劳���合同欠章冬祥劳务报酬,拖延未付,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对章冬祥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兵兵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章冬祥劳务报酬3891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3元,减半收取386.50元,由周兵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晓侯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美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