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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七民保字第1002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甘肃宏宇变压器有限公司与青海中航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甘肃宏宇变压器有限公司,青海中航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七民保字第10020号原告甘肃宏宇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滨河中路287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继红,男,汉族,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伟,男,汉族,该公司职工。被告青海中航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长江路35号。法定代表人马金元,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宏宇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中航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宏宇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青海中航硅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宏宇变压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青海中航硅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 骋审 判 员  陈连霞人民陪审员  马玉洁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多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