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执字第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孔祥波与孙志意、刘庆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祥波,孙志意,刘庆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执字第00577号申请执行人孔祥波,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孙志意,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刘庆卫,女,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孔祥波与被执行人孙志意、刘庆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日作出的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08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40365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36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志意、刘庆卫具体住址不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08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冰审判员 雷建银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