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封民初字第015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封民初字第01513号原告常某某,女,汉族,1983年1月10日生。被告卢某某,男,汉族,1980年1月2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曹永彬代审 判员 童永奎人民陪审员 张红俊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鹏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