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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鹤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怀鹤刑初字第28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绰号“南伢子”),男,1995年2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6月14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湖南省怀化市看守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怀鹤检刑诉(2014)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5月6日中午,被告人李某伙同龙归军、“阿坤”(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窜至怀化市鹤城区天星东路金茂花园小区,由被告人李某将B栋303室被害人宋某家防盗窗钢管踢断,“阿坤”再从被破坏的防盗窗户爬进房内后将房门打开,三人进入房内盗走现金人民币2500元。2、2014年5月6日下午,被告人李某伙同龙归军、“阿坤”经预谋后窜至怀化市鹤城区顺天路提香庄园小区,由被告人李某将29栋3单元105室被害人黄某家防盗窗钢管踢断,“阿坤”再从被破坏的防盗窗户爬进房间内盗走粉色索尼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50元。3、2014年5月7日下午,被告人李某伙同龙归军、“阿坤”经预谋后窜至怀化市河西怀电新苑小区,由“阿坤”从阳台爬进2栋2单元103室被害人习某甲后将房门打开,三人进入房内盗走和天下香烟两条,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4、2014年5月7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龙归军、“阿坤”经预谋后窜至怀化市鹤城区湖天开发区清水湾“好吃兔”饭店楼上17楼,由被告人李某将过道防盗窗钢管踢断,“阿坤”则爬进1703室被害人舒清某后,盗走蓝嘴芙蓉王香烟3条、黄嘴芙蓉王香烟1条、红双喜香烟1条。后三人又窜至5楼,使用上述同样手段进入503室被害人张美某,盗走现金人民币480元,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共计1360元。5、2014年5月7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龙归军、“阿坤”经预谋后窜至怀化市鹤城区正清路香洲水郡小区,由被告人李某将9栋1单元902室被害人谢某家防盗窗钢管踢断,三人从被破坏的窗户进入房间内盗走黑色苹果4S手机一台、黄金手链两条、和天下香烟两条、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后三人又窜至楼下的801室,使用上述同样手段进入被害人游振某,盗走“清明上河图”画一副和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共计11700元。以上,被告人李某盗窃财物价值共计2019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书、被害人黄某、习某乙、谢某、游某、宋某、舒某、张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及同案人龙归军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案发现场方位图、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4日起至2016年6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员  张文香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