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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津法民初字第077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7732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2年1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樊升正,重庆市永川区朱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夏某某,男,汉族,1980年1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瑞鑫代理审判员  冯 俊人民陪审员  刘中海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佳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