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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申二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素玲、张玉等与宇文贵清、张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素玲,张玉,张琪,宇文贵清,张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申二字第002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素玲,行唐县龙州镇顺城街社区居民,行唐县蓓蕾幼儿园临时工。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玉,行唐县龙州镇顺城街社区居民,无业。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琪,行唐县龙州镇顺城街社区居民,学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宇文贵清,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军,无业,行唐县顺城街社区居民。再审申请人王素玲、张玉、张琪因与被申请人宇文贵清、张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石民一终字第00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素玲、张玉、张琪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为被申请人张军与字文贵清之间签订的协议书是房屋买卖,不涉及房屋占用范周内的宅基地转让,与事实不符,缺乏证据证明。2、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撤销,确认二被申请人签订的农村住宅买卖合同无效。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案农村住宅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该农村住宅买卖协议因违反《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十五条,《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是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该买卖协议因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该协议无效。王素玲、张玉、张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张军与宇文贵清于2010年3月4日签订的《协议书》,其内容是关于顺城街政府胡同3号院房产的买卖及双方债权债务的约定,并没有宅基地的内容,故原二审认为张军与宇文贵清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系房产买卖协议,并非宅基地转让协议并无不当。《协议书》涉及的房产在行唐县房地产管理所有登记,是合法有效的财产,张军是该房产的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处置权,其与宇文贵清签订的《协议书》,已得到政府的行政确认,并为宇文贵清办理了过户手续,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人主张该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并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于法无据,原审不予采信并无不妥。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王素玲、张玉、张琪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素玲、张玉、张琪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谭会雄审判员  陈 博审判员  张进生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