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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中法执字第54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济南利诺尔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新新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周爱玲,吕爱军,裴学良,周庆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济中法执字第548-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郑爱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悦颖,山东众成仁和(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济南利诺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周爱玲,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新新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法定代表人裴学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辛素洁,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爱玲,女,汉族,1964年8月20日出生,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吕爱军,男,汉族,1964年3月2日出生,住济南市。被执行人裴学良,男,汉族,1954年3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被执行人周庆怀,男,汉族,1956年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与济南利诺尔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新新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周爱玲、吕爱军、裴学良、周庆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3)济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率,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中,平阴县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平破(预)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金兴华、尹波、东阿恒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对山东新新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被执行人济南利诺尔实业有限公司、周爱玲、吕爱军、裴学良、周庆怀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济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 泉审判员 陈金照审判员 贾 忠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穆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