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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29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永安市农业种养小额贷款促进会与郑继峰、肖美丽、胡上诚、胡士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市农业种养小额贷款促进会,郑继峰,肖美丽,胡上诚,胡士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2964号原告永安市农业种养小额贷款促进会,住所地:永安市。法定代表人郑科烧,职务:会长。委托代理人熊长江,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继峰,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被告肖美丽,女,198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被告胡上诚,男,1986年11月14日,汉族,农民,住永安市。被告胡士富,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安市农业种养小额贷款促进会与被告郑继峰、肖美丽、胡上诚、胡士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安市农业种养小额贷款促进会于2014年10月8日以被告郑继峰主动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被告郑继峰主动偿还借款为由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安市农业种养小额贷款促进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永安市农业种养小额贷款促进会负担。审判员 陈 艳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蔡星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