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执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子明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天津第一热电厂其他合同纠纷正常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子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天津第一热电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民执字第1114号申请执行人王子明,男,1964年2月9日生,汉族,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天津第一热电厂职工。被执行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天津第一热电厂。法定代表人宫业民,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198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天津第一热电厂银行存款13,115.1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遵福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