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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民初字1314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1与薛×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1,薛×,王×2,张×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民初字13146号原告王×1,男,199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号×楼×号居民,住该处。委托代理人孙岩,北京市西城区什刹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女,1984年4月29日出生,达斡尔族,黑龙江省×县×乡×村,住北京市顺义区×家园×区×号楼×单元×室。被告王×2,女,201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家园×区×号楼×单元×室居民,住该处。被告张×,女,72岁,汉族,北京市海淀区×西里×号院×号楼×室居民,住该处。原告王×1与被告薛×、王×2、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王×1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王重阳名下存款6万元,且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重阳名下六万元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殷超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