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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滦民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修志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修志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滦民初字第1038号原告承德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法定代表人郭凤荣,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杰。被告修志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修志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德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炳生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汤志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