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禄法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谭兴红申请执行谭斌返还原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禄法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谭兴红,男,1965年12月30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初中文化,住禄丰县。被执行人:谭斌,男,1983年3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初中文化,住禄丰县。本院在执行谭兴红申请执行谭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依据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13)禄民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谭斌应返还给申请行人谭兴红云E943**号长安轻型货车一辆。现已执行到位并已交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13)禄民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加会审判员 郭俊文审判员 张润廷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向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