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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一初字第0109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黄跃翠与李传宗、滁州市通达出租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跃翠,李传宗,滁州市通达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1094号原告:黄跃翠,女,1977年9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区××白洋路××号。委托代理人:沈国云,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指派的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义玲,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指派的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传宗,男,196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区城郊乡××胡郢组××号。被告:滁州市通达出租车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荣林,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鹏明,系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跃翠诉被告李传宗、滁州市通达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跃翠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跃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跃翠撤回对被告李传宗、滁州市通达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元,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变更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跃翠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林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