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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邢开非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邢台经济开发区计划生育卫生局与被执行人杨苏芹、曹永宾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邢台经济开发区计划生育卫生局,杨苏芹,曹永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邢开非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邢台经济开发区计划生育卫生局,住所地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杨苏芹,女,1976年5月19出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曹永宾,男,1976年4月20出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邢开非执字第15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曹永宾银行存款955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曹永宾银行存款955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德志执行员  黄广晋执行员  陈 超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窦伟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