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邢开非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邢台经济开发区计划生育卫生局与被执行人杨苏芹、曹永宾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邢台经济开发区计划生育卫生局,杨苏芹,曹永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邢开非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邢台经济开发区计划生育卫生局,住所地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杨苏芹,女,1976年5月19出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曹永宾,男,1976年4月20出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邢开非执字第15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曹永宾银行存款955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曹永宾银行存款955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德志执行员 黄广晋执行员 陈 超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窦伟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