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泰商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陈晓燕与陈承标、陈月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燕,陈承标,陈月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泰商初字第641号原告:陈晓燕。委托代理人:谢敏敏。被告:陈承标。被告:陈月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燕与被告陈承标、陈月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案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中原告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权,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980元,由原告陈晓燕负担。审 判 员 梅婉旭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翁玉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