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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江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伍应义诉王习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应义,王习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江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伍应义,男,汉族,四川省开江县人。被执行人:王习丰,男,汉族,四川省开江县人。伍应义诉王习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伍应义向本院申请执行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开江民初字第6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行和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1)开江民初字第6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昌礼审判员  陈晓佶审判员  范贤春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杜安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