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江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伍应义诉王习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应义,王习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江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伍应义,男,汉族,四川省开江县人。被执行人:王习丰,男,汉族,四川省开江县人。伍应义诉王习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伍应义向本院申请执行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开江民初字第6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行和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1)开江民初字第6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昌礼审判员 陈晓佶审判员 范贤春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杜安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