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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执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彭希江与谭世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希江,谭世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577号申请执行人彭希江,男,汉族,农民,现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刘华成,安图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执行人谭世新,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彭希江与被执行人谭世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安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彭希江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于2013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1669元(含受理费),执行费2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以另一案件依法扣押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谭世新房屋。经公开拍卖房屋而流拍��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安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彭希江再申请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永日执行员  孙运功执行员  张立成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白云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