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封法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张小红与姚洋辉家庭婚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红,姚某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肇封法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红,女,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封开县南丰镇********号。身份证号码:4412251987********被执行人姚某辉,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封开县都平镇*********。身份证号码:4412251978********。申请执行人张某红与姚某辉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封开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肇封法民初字第5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姚洋辉拒不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采取劝导的方式执行,使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并经权利人即申请人确认,该案权利已全部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肇封法执字第239号案已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汉雄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蔡捷贤